湖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事故隐患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判定标准予以确定。
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分级属地和“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
(一)各市(州)、县(市、区)安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
(二)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专业性较强、整治难度大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三)属于以下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市(州)安委会和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省安委会提出申请或由省安委会直接予以挂牌督办:
f1跨区域、跨行业,需两个以上市(州)人民政府或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2国务院安委会(办)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3群众举报经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4其他有必要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县级以上安委会作为挂牌单位的,应确定下级安委会或本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为督办单位。第五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是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是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治理责任单位。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对以下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现场核查和分析评估,确定是否予以挂牌督办:(一)生产经营单位自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二)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三)群众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四)下级安委会提请上级安委会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请本级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提请单位应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确定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专家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的整改措施要求及时限、整改存在的主要困难及解决办法,以及责任单位、督办单位等。
f第七条县级以上安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决定予以挂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