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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的财税处理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间经常会发生一些业务招待费支出,这些支出在会计和税法中分别如何处理,产生的差异如何调整是很多企业比较关心的问题
一、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1、《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因此,筹建期间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2、《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开办费不再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核算,而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对管理费用科目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研发支出”等科目。我们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一样,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业务招待费不属于开办费的列支内容,直接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二、业务招待费的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来看,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按照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孰低计算,企业在筹建期间无销售(营业)收入,因此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税前扣除。关于这一理解,税法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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