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副经理及工程部;重伤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部。各施工队、工程部、及经营实体在发生事故的第一时间内必须及时报告行政第一责任人,便于及时组织人员、机械等进行抢救及控制事故事态的进一步的扩大。
事故分类:特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
f重大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重伤事故,一次重伤1人以上的事故;第十条:事故分级处理,特大事故及重大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工程部负责处理;死亡事故根据实际情况,工程部协助发生事故的二级单位处理;重伤事故主要由二级单位负责处理,安全保卫科提供指导帮助。事故处理费用(包括一次性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用、家属费用、困难补助、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医疗费用、护理费用、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事故处理有关费用)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承担;造成员工残疾的(经劳动委员会鉴定),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办理。第十一条:公司及各级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各类安全管理台帐,及时上报每月(25日前)安全报表。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即: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不受到处理不放过),严肃查处事故隐患及事故,做好事故记录台帐。第十二条:公司、施工队、工程部及各经营实体应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对员工及外用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员工及外用工队伍素质,做到持证上岗。对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安排的培训,施工队、工程部、及各经营实体必须积极派人参加。无故不参加,将追究各施工队、工程部、及
f各经营实体第一责任人责任。第十三条: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及时发放职工劳动防护用
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工作,严禁使用童工。
第十四条:各施工队、工程部、及经营实体单位车辆、机械必须按规定参加交通统筹,并及时缴纳统筹费,如不及时缴纳统筹费,所造成的后果及经济损失由不缴纳的单位自行承担,并追究各单位行政第一责任人责任和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检查是实施安全生产监督保障的主要手段,除正常安全例行检查外,由工程部根据公司各个时期安全工作的重点,以及各施工项目的具体特点安排检查,各级安全监督部门必须加强安全跟踪检查,对安全隐患和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方进行跟踪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