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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秦某的妻子去世时留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女儿已工作,儿子上初中。两年后秦某与苏某认识,交往半年后结婚,婚后共同将儿子抚养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2001年11月秦某因病去世,苏某因生活困难便要求秦某的女儿和儿子每月分别负担其赡养费300元,遭到拒绝后,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女儿没有赡养义务,儿子应负担赡养费。2、王某与张某于1990的结婚1993年五某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8月张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王某与张某离婚1转业费2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2医疗费5000元是王某个人的财产3张某5000元遗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是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共有财产共计7000元平均分配医疗费5000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个人所有3、林男25岁一九六二年刚满1岁时因父亲去世母亲与外乡的林平结婚他便随母亲与继父一起生活改名林二十多年来与老家的亲友断绝往来一九七九年林考入县高中与同班女同学陈关系较好高中毕业后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父母也积极支持一九八五年陈同其父母到林家作客聊起家常方知林的母亲与陈的祖母是同胞姐妹林与陈的父亲是姨表兄弟林与陈是表叔与表侄关系二人能否结婚双方家长都认为不同辈份不能结婚1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批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无论辈份是否相同计算旁系血亲代数是从两个旁系亲属分别往上数至双方同源血亲其本身为一代如果两边数目相等则任何一边的数目即为他们的代数如果两边不相等则以大的数目为其代数案中林陈从林往上数至双方同源的血亲即林的外祖父母为三代从陈往上数到双方同源血亲即陈的外曾祖父母为四代所以林与陈是同源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林与陈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而可以结婚3辈份不并不影响林与陈结婚只要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那么法律就不干预辈份不同的人结婚四、案例分析题1某甲已婚。某日,在外出游玩时,某甲与某乙一见钟情。某甲对某乙谎称未婚,返程后与某乙在教堂举行婚礼。此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某甲之妻找上门来,某乙梦醒,遂不愿与某甲共同生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某甲与某乙的关系如何处理?1按照一夫一妻原则,有配偶者只有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依法离婚后始得再行结婚,否则便构成重婚。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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