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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在外从事与公司所营相同性质之业务;5)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适当的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6)(注:此项不构成合同解除理由)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8)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在征求乙方意见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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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劳动条件的;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不得辞退乙方。1)乙方因工伤或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期间的;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实行计划生育的乙方(指女性)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但符合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第(1)(2)(3)(4)项规定的除外。5乙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者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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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会鉴定确认不同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者解除按以下规
定执行: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但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按本条第(2)(3)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乙方的待遇,必须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6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自行解除:
1)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2)甲方宣告解散的。
7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欲解除本合同,均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但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1)(2)(3)(4)项,第3
方。
款第(1)(2)(3)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必提前通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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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1乙方在合同期未满,由乙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2乙方在合同期未满,由乙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或以一个月基本工资代一个月通知。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变更1制定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若更改,本合同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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