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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劳动合同法
篇一:苏州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苏州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第四条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得使用。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时,应当将劳动合同书文本交给劳动者本人,并告知相关规定。在劳动者报到之日起十五日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聘用下岗职工时,按再就业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第五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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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六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采取欺诈、威肋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商业秘密、工作地点、教育培训、赔偿责任等事项协商约定条款。第八条劳动合同期限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劳动者自身条件和用人单位生产工作需要,双方协商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第九条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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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二连续工龄十五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三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补签劳动合同的,适用前款规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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