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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市大安镇路2号区号楼单元1室身份证号码:08231906254
被告一: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南路国际中心大厦层东南面
法定代表人:郑
被告二:郑,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省市区村2号,身份证号码37021903134
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9万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0680元;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按24年贷款利率从2019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
f4、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642元;5、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被告一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年10月12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9万元,协议期内,被告一按借款本金月息25分向原告支付利息,借款期限为半年,即从201年10月12日起至201年4月11日止。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一支付了借款本金,被告一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借款协议书》约定的还款期限界满后,被告一未如期向原告支付利息及本金,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于201年6月18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因被告一无法按期还款,双方同意在《借款协议书》约定的还款期限的基础上,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1年7月30日。被告一未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原告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被告一未偿还借款本金的3每日向被告一加收违约金,并提前收回全部借款。被告二为被告一的债务提供担保。现借款期限已过,被告一、被告二均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及利
f息,已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法院依法裁判,判如所请。
此致深圳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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