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
第十一条当砼柱设计强度高于梁板的设计强度时,应先浇筑梁柱
节点混凝土,再浇筑梁板混凝土。
第十二条在浇筑与柱、墙连成整体的梁和板时,应在柱、墙浇筑
完毕后1~15小时,再继续浇筑,防止墙梁交接处出现沉实裂纹。
第十三条框架结构中,围护或隔断墙中的非承重构造柱,须在完
f成框架梁后浇筑。确须提前浇筑的,应采用泡沫板等柔性材料与框架梁隔断。
第十四条砼施工缝的留置应满足以下要求:(1)留在结构受剪力较小且便于施工的部位;(2)柱宜留在基础顶面、梁下部位;(3)单向板留在平行于板短边的任何位置;双向板的施工缝按设计要求留置。(4)有主次梁的楼板宜顺次梁方向浇筑,施工缝应留在次梁跨中13区段内;(5)墙宜留在门洞口过梁跨中13范围内,也可留在纵横墙交接处;第十五条砼圈梁的施工缝不得留在纵横墙交接、墙转角、门窗洞口、砖垛等处。第十六条浇筑砼施工缝处砼时,已浇砼的抗压强度应不小于12Mpa;已硬化的砼表面,应清除水泥薄膜、表面松动石子及软弱砼,并充分浇水湿润,浇筑前涂水泥素浆一遍。第十七条当设置后浇带时,后浇带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并按规定时间浇筑混凝土,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在主体施工完成后60天再浇后浇带混凝土。浇筑后浇带前应对模板、钢筋进行清理和调整,并采用早强、补偿收缩混凝土浇筑。浇筑完成后应及时覆盖养护。后浇带的模板应与主体同时支设,并单独成为一个体系。第十八条刚施工完毕的砼抗压强度未达到12Mpa(以同条件试块强度确定)时,不得上人踩压,更不得进行下步施工;砼柱的抗压强度未达到15Mpa时,不得拆除模板。第十九条坡屋面混凝土浇筑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
f第二十条砼施工完毕,应在12小时内加以覆盖并浇水养护,普通砼的养护期限不得少于7天,掺有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砼养护期限不得少于14天。
第二十一条砼楼板在砼初凝至终凝前还应进行二次抹面处理,以防止砼表面产生干缩裂纹,二次抹面处理后方可覆盖。
第六节外墙外保温工程
第一条各类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均应按建筑节能要求进行外墙外保温施工,严禁私自变更设计文件中有关建筑节能的内容。
第二条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及地方监督部门要求执行。
第三条外墙外保温的主要材料进场后,必须经过进场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除与墙体同时施工的外墙外保温施工外,其他施工均应在主体结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