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结社权与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关系
通过对公民结社权的介绍,阐述了结社权与非营利组织间的法律关系。我国这几年非营利组织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关于这方面的思考也不断增多。其中结社权是非营利组织建立、发展的基础性问题。以一些发达国家相关立法为依据,对二者的法律关系作出解释和说明。
标签:结社权;非营利组织;法律关系
公民的结社权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基本人权之一,一般都在各国国内法律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而关于非营利组织,则限于认识的偏差与认可程度的不同,从法制上对其规制在不同国家之间有着较大的差异。结社权与非营利组织有着密切的联系,结社权是非营利组织形成与发展的基础条件之一。
一、非营利组织是公民结社的组织形式
非营利组织是指人们在自愿的基础上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建立的不违反法律的政党、协会和其他联合组织。在现代社会的公共和私人生活中,除政府和与政府有直接关系的各类团体外,存在着各种性质、规模和宗旨等各不相同的由民众自己结成的组织。这些组织与社团可能是因为意识形态的原因而成立的,也可能是因为宗教的、政治的、经济的、劳工的、社会的、文化的、运动的或其他目的而成立的。从非营利组织存在与发展内在基础看,人的社会属性中包含很多非经济的因素,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其比重会越来越大。各类不同的非营利组织,满足了人们不同的非经济需求和偏好,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和标志。因此,非营利组织最显著特征在于它的非营利性。
结社权是指人们依法有权结成一定的团体,来表达自身的愿望、实现和维护一定的利益权利,是当代社会普遍认可的基本人权之一。
结社权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一般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加以确认和宣告的。结社自由的基础是言论与表达自由,非营利组织等不同的结社只是一种形式,其功能在于保证有共同意愿或利益的个人能够长久的分享共同利益、集中力量、扩大影响合发展自我。建立在结社权基础上的非营利组织是其表现形式之一,是结社权、结社自由在社会中的具体体现。作为一项政治权利,结社自由在现代民主政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人们只有在能够与他人联合(成为一个政党、利益团体、行业组织或其他追求特定公共利益的社团)的条件下,才能克服个体在能力、影响力等方面存在的局限,组织化地、规模化地在不断变革的社会当中有效地提出并实施自己或自己所钟情的政治主张,开展各种有益于组织成员,同时也有益于社会的活动。
不同国家和政府对于结社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