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6个月。获准资助的派出人员,出国费用由市教
委和学校分别承担。学校承担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
2获资助派出人员应拟定出切实可行的出国研修与培训计划,
经学校审核报送师资培训中心,由市教委确认后,办理相应出国
手续。
3凡确定同意派出的教师需及时联系国外研修单位,二级学院
领导要予以协助并督促执行。
4获资助派出人员,须在派出前与学校签订出国进修培训协议
书,并交存贰万元的保证金。
5获资助派出人员,出国期间应定期与学校保持必要的联络,
及时汇报研修进展情况。
6获资助派出人员回国后2个月内,应结合研修内容向学校
人事处、国际交流处提交1份出访报告书,并报市教委备案。
五、奖惩办法
1对于按时完成出访任务的,每一人次奖励本单位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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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没有按期出国或没有完成出访任务的部门,从下拨二级学院津贴总额中扣除4000元的保证金,其个人交纳的保证金4000元由二级学院负责处置;本人3年内不得外出进修培训。
六、申报名额及受理时间按照当年市教委下达指标数额及时间安排,学校另行通知。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人事处,原《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推荐申报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计划工作的暂行办法》(津工师人发〔2008〕7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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