够完善。
就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来说,国内的金融机构缺乏创新能力,为了追求利润,市场上企业质量参差不齐,市场竞争不够充分,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就互联网金融技术支持的角度出发,上述分析中已经提及国内网上银行使用率普不及美国,消费者还没有广泛参与。在信息技术方面,我国与互联网技术发达的美国相比仍然有较大差距,而在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技术安全问题尤为重要。美国拥有较强的防御互联网攻击的能力。
3、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31国内互联网金融存在主要问题分析
311经营水平不高
一是现有的网上金融机构并不是专门只提供网上金融服务的机构,就目前来说网上业务未形成较大规模。而判断一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程度的依据之一,就是该国是否拥有专门经营网上金融业务的机构。我国现有的网上服务大部分是金融机构在互联网平台上通过建立网站或者网页链接,为客户提供部分服务,而且这些网上服务很多都是金融机构实体营业网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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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内容。可以说,我国现有的网上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有限,经营范围也不全面,整体的盈利水平不够高。
二是网上金融业务具有明显的初级特征。我国实体的金融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部分业务直接搬弄到网站上,并没有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继续加工。此时,网上金融机构只是利用网站对初级产品进行展示,而不是利用其吸引更多消费者,网站的服务以及产品更类似一种宣传手段。
三是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上,各行业也存在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众所周知,国内各大银行、证券业等主要的金融机构几乎都推出了网上金融服务,而保险业及信托业更多的是利用互联网作为企业的宣传途径。这种行业发展的不平衡性,容易造成同一领域不同行业之间的摩擦,一旦各业无法协同并进从市场获利,就会引起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紊乱,同时也会影响整个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312未能进行有效的统一规划
目前在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而在互联网金融的细分领域,也没有完备详细的法律条款对市场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无法有效地调控互联网金融市场,会出现大量的投机者利用法律空白谋取私利,给市场规范化发展建立障碍。此外,各大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设防,数据、设备等都没有实现共享,不仅仅浪费了资源,还会造成金融机构的内部结构不合理化,不利于整个金融业的协调发展。
313立法滞后
一,与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相比,国内在互联网金融这一领域并没有建立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