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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可外聘律师代理。
需要外聘律师参与诉讼的,由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按照本行《服务分包管理办法》筛选、确定律师事务所,并由案件申请行办理委托事宜。
案件代理过程中,各代理人、外聘律师应忠于职责,工作中应相互配合、不得推诿。
第十四条突发性案件的处理。各支行应在发现案情当日向主管行领导汇报案情。经同意后持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直接向管辖法院申请立案。立案后3日内报总行法律事务部,补办相关表单。
第十五条诉讼及判决。
f(一)法院受理案件后,案件代理人负责协助经办法官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调查取证,并依据案情制定相关的应对方案和措施;
(二)应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
(三)案件开庭前,案件代理人应再次熟悉案情,核实有关法律依据,借出证据原件,到庭应诉;
(四)案件开庭后,案件代理人应根据案情需要,向法院提交诉讼代理词,等待案件判决书;
(五)判决书下达后,案件代理人应协助法官送达判决书;
(六)对胜诉且已经生效的案件,案件代理人应准备执行材料、撰写执行申请书,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七)对需要上诉的案件,案件申请行应在收到判决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主管领导报告,同时准备上诉材料,在判决书规定时间内上报上一级人民法院;
(八)诉讼案件的代理人不得对本行授权代理的诉讼事务无故拖延,不得泄露有关案件的事实和材料,不得在本行未同意的情况下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利用被授予的权限从事与代理无关的活动;
(九)对于外聘律师代理的案件,应与律师保持联系,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十)告》。
对典型案件,应在结案后对主要经验教训进行总结,撰写《案件分析报
案件分析报告中应对案发事由、诉讼双方辩论焦点、法院判决法律依据等方面予以叙述,对该案件提出针对性建议及风险控制办法。
第十六条诉讼案件的跟踪。总行法律事务部对所办理的案件情况进行跟踪、监控、记录,及时掌握案件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对在执行过程中涉及抵债资产的按照《xx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八条费用。诉讼过程中必需的法律费用,由案件申请行承担。第十九条诉讼案件档案管理。总行法律事务部和案件申请行应及时收集和完善案件
f资料,及时并入信贷档案。
第五章检查与监督第二十条检查方式。总行风险管理部对本行诉讼案件(债权类)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第二十一条检查内容。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各环节,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情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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