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高级或高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或虽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但存在疑难问题的民事案
f件。第十条各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的范围,以法院公告为准。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不良资产诉讼案件的类型:(一)本行为原告的一审诉讼案件;
(二)本行为诉讼当事人的二审、申诉案件;
(三)件。
人民法院对本行设置抵(质)押物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的案
第十二条案件诉讼实施步骤:(一)不良资产诉讼案件的呈报。各支行拟提起诉讼案件时应及时收集与诉讼案件有关的材料,并编制《诉讼案件档案目录》。有关事实和证据材料复印件如下:
1.信贷类资产提供资料具体包括: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抵押登记手续;借款申请书;担保函(董事会决议);借款付息凭证及情况说明;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2.非信贷资产诉讼资料的提交包括:拆借合同(债券、证券等债权凭证);催收记录(还款计划);利息支付凭证及情况说明;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二)一式二份。
各支行应根据上述档案资料填写《不良资产诉讼案件申请表》(附件1),
(三)各支行拟诉讼案件申请时间,应在贷款诉讼或担保时效最先到达日90日前。对超诉讼时效资产,须经主管行领导审批后,总行法律事务部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办理。
f1.因人为原因造成诉讼、担保时效超期,形成财产损失的,按照本行《xx银行员工违禁违规违纪处理和处分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四)
2.对诉讼过程中发现经济犯罪的案件,总行法律事务部与案件申请行应协同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
审批
1.收到各支行报送的不良资产诉讼案件的有关材料后,总行法律事务部应及时指定专人并在2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材料缺项的,应及时通知案件申请行补充有关材料。案件申请行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如不能按时提供应说明理由及报送的时间;
2.对于第四条第三款所述的重大诉讼案件,总行法律事务部审查完毕后应及时上报主管行领导或总行信贷业务风险处置会议审批。
(五)反馈。对于各支行拟提起诉讼案件,经审查研究后,认为暂不起诉或可采取其他措施解决的,总行法律事务部应在审议决定下发3个工作日内向案件申请行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案件申请行应按照所定措施积极解决。
第十三条代理与委托。诉讼案件由总行法律事务部指定人员和案件申请行指定的经办人员共同代理,相关程序按照《xx银行法律事务基本制度》办理。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经总行主管领导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