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民事起诉状
原告:兰云香,女,汉族,1988年11月5日出生,住梁蓝省南云浮市梁山星区城镇10号。电话:15566
被告:橹春秋,男,汉族,1981年7月19日出生,住梁蓝省南云浮市梁山星区学明园二期502室。电话:132909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判决婚生子橹云烟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初与被告相识,于2012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14年4月28日在南云浮市梁山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10月29日生育一子,取名橹云烟。原告与被告结婚后,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且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双方结婚后长期因家庭琐事处于吵闹之中,且被告大男子主义严重,完全无视原告的内心感受,因一些小事对原告想骂就骂,想发火就发火,并动手殴打原告,让原告长期处于紧张、害怕和痛苦之中,虽然事后被告后悔并向原告写下保证书,但被告仍然我行我素,对原告的态度恶劣,让原告彻底丧失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原告曾于2014年9月26日向梁山星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因被告保证与原告好好过日子,原告于2014年10月19日撤回离婚诉讼。原告撤诉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根本没有改变,相反更加变本加厉的伤害原告。特别是原告怀孕期间,被告根本没有尽到一个丈夫的责任,对原告孕期的生活很少过问,导致原告只得回娘家居住待产。在原告分娩期间被告也是缺少关爱和照料,原告只得让娘家的亲人照顾自己。因小孩出生时缺氧导致头部神经受损,为了小孩健康成长,原告按照医嘱给小孩进行康复治疗,但被告却不让原告对小孩治疗,并谩骂原告,完全不顾原告的感受。原告一人独自在娘家照顾哺育
f小孩,可被告却以工作为由根本不管。特别在原告刚分娩不到1个月,被告只顾自己导致原告再次怀孕,原告只得上医院实施人流手术,可被告根本不关心这事,对原告的身体健康不闻不问。
原告与被告结婚到现在差不多2年时间了,双方根本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带给原告的除了伤害还是伤害,除了争吵还是争吵,双方虽然名义上是夫妻,但原告根本得不到被告应有的尊重,被告虽然有一套房子,但原告根本就很少居住过,长期被迫在娘家居住,这根本就不是正常夫妻过的日了。被告的行为让原告丧失与他共同生活的勇气和信心。被告多次提出与原告离婚,原告也同意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约定至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但每到约定时间被告总是找理由推拖。
同时,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