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缩短不良信用信息公开发布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二)延长发布期限。房地产企业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以及在发布期限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可以延长不良信用信息发布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
f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提出变更或者删除该不良记录的申请,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重新在房地产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对外发布。
第四章信用等级评定第十四条房地产企业的信用等级通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根据已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评定自动生成,并按得分高低排名。第十五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时段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于次年1月份将上一评定年度内生成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门户网站、韩城市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企业的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进行查证核实,并根据确认后的事实重新评定等级;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的,在有关媒体正式发布信用等级,供社会群众和企业公开查询。第十六条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分值=初始信用分值不良行为分值良好信用分值。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其初始信用分值为100分;若无经营活动的,将不进行评价。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4A、3A、2A、A和B五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4A级企业为信用优秀企业,信用分值在160分及以上。
f3A级企业为信用良好企业,信用分值在120分至159分。2A级企业为信用较好企业,信用分值在80分至119分。A级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信用分值在60分至79分。B级企业为信用差企业,信用分值在59分及以下。第十八条对企业的信用等级采取动态评定和定期评定相结合的办法。企业有下列情形并查实的,采取动态评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重新评定等级,并向社会发布:(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三)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四)因企业原因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五)未取得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