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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各类执法检查及督查活动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二)对举报、投诉、媒体曝光并经核实的违规、违法行为;(三)受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f或行政处理的行为;第九条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对采集和提交的企业不良信用信
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职能分别核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转交需要查证的有关信息内容:
(一)房地产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开发企业资质情况、人员情况、开发经营情况、《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情况、住宅性能认定情况等信息;
(二)规划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项目位置、用地分类、建筑性质、建筑面积、配套设施、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信息;
(三)建设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项目及配套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信息以及开竣工情况、建筑节能等信息;
(四)发改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项目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情况,以及政府保障性住房项目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情况,查处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等乱收费行为;
(五)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开发企业公益捐助信息;(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劳动仲裁和由于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实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核实开发企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情况、按期开竣工情况、闲置土地利用情况和实际开发规模情况;(八)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是否存在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行为;
f(九)税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交纳税收情况;(十)统计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投资和销售额等情况;(十一)工商部门负责公示开发企业注册、违法广告处罚情况等信息;(十二)信访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越级上访、群体上访等信访情况;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发布第十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发布:(一)房地产企业未注销前,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发布;(二)良好信用信息自发布之日起1年;(三)不良信用信息自发布之日起1年;(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自记录之日起转为企业信用档案长久保存。第十一条符合下列规定的,信用信息发布期限可以调整:(一)缩短发布期限。房地产企业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纠正了违法行为,且发布期间未发生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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