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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我行零售业务服务及产品,规范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开展,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个人委托贷款(下称“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中国民生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限自然人及小微企业)、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主体,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受托人是指我行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各经办机构。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及符合我行小微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的小微企业。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第四条个人委托贷款不属于授信业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我行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不为委托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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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支资金,不得接受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不得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或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贷款。
第五条对委托资金来源有下列情况的禁止办理:(一)无法证明委托资金为自有资金;(二)反洗钱法律法规中所指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资金;(三)按照国家规定具有特定用途、不得挪用的各类专项基金,如社保资金、企业年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工会经费、保险资金、基金会基金、住房公共维修费等。
第二章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第六条借款用途应当正当合法,贷款资金不得流入股市。第七条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由委托人确定,借款利率浮动幅度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下限。第八条若贷款对象、用途、利率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符的,经办机构应向委托人提出改进建议。委托人不予更改的,不得受托办理。
第三章手续费的收取第九条我行根据委托贷款的繁简程度、金额大小等与委托人商议确定收取的手续费。手续费标准依照我行中间业务收费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手续费在委托贷款发放前一次性收取,并纳入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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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统一核算。
第四章委托贷款的办理程序第十一条委托人委托我行办理贷款时,应提供如下资料:1、委托人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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