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期间外诊检查审批(1)条件参保人在住院期间,病情需要,但所住定点医疗机构因设备条件限制,需要在具备相关设备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2)办理①参保人住院医疗机构科室主管医师提出建议,阐明理由,填写院外检查项目审批表,经科主任审查;②医院医保部门对院外检查项目进行审批;③审批通过后,到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并全额垫付费用,参保人员外出检查发生的费用,低于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纳入本次住院费用予以报销;高于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按所住院医疗机构等级标准纳入本次住院费用予以报销,差额部分由个人自付。
2门急诊危重病人就医(1)条件参保人员因患《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门(急)诊危重病范围》中的危重疾病,实施抢救所发生的门(急)诊抢救费用。(2)办理门(急)诊值班医师按有关规定作出诊断,并填写《重庆市医疗保险门(急)诊危重病人备案表》,经科室负责人、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签字后,报管理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备案。住院的,纳入住院一并报销;未住院的,按特病报销。
3.家庭病床(1)条件①出院后病情稳定,确需继续治疗者(如骨折牵引固定、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②80岁以上高龄老人患慢性疾病,行动困难但确需继续治疗者;③一般疾病建床时限不超过90天,80岁以上高龄老人患慢性疾病需连续治疗者建立家庭病床时限不超过180天。(2)办理①定点医疗机构医师提出建议,并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审批表》,经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后,由医疗机构医疗保险部门审核登记;②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审批表》和病历资料,由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同意。
4需使用价值在600元以上的医用材料,应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后使用。
4.参保人员住院出院带药(以出院第一诊断疾病所需药物为限,不得带与参保人员本次住院所患疾病无关的药品)不超过5个药物(出院不准带肌注和静脉药品)且不超过7天剂量(出院
f第一诊断疾病是特殊疾病的,特殊疾病用药不超过14天剂量)。
5.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部门对单项检查(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要进行审核盖章,并报协议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6.定点医疗机构因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或病情需要,需对病人转诊、转院的,由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按其规定程序批准,可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因病情稳定后可转往下级医疗机构继续康复治疗,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