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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性等基本特征。
2、简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特征和表现形式。
1、不正当的价格行为(1)占有支配地位的企业以获得超额垄断利润或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确定、维持和变更商品价格,以高于或低于在正常状态下可能实行的价格来销售其产品;(2)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使得消费者应当享有的部分福利转移给垄断厂商;同时也妨碍了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对竞争构成实质性的限制。2、差别对待(1)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其所提供的商品的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给予明显区别对待的行为;最常见的形式是价格歧视。(2)卖方对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货物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或买方对于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货物的卖方要求不同的价格,从而使相同产品的卖方因销售价格不同或买方因进货价格不同而获得不同的交易机会,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的公平竞争。(3)同一产品的不同批发价会直接影响到零售价,不同的零售价则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强制交易: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采取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迫使其他企业违背其真实意愿与之交易或促使其他企业从事限制竞争的行为。(1)强迫他人与自己进行交易;(2)强迫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3)迫使竞争对手放弃或回避与自己竞争等等;(4)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3、简述我国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界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包含了以下
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点:
(一)、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
所谓经营者,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是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为,这是分析判断具体市场交易
行为属正当竞争还是不正当竞争的根本标准。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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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规定,所谓违反本法规定,应当理解为是指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第515条的规定,即只有违反该章第515条规定的行为才构成不正当竞争。(三)不正当竞争的侵权性
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侵犯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反映了民事侵权性质。任何一种通过不正当手段以获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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