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有关问题及处理措施。旁站监理记录资料包括照片、摄像等记录。第十四条旁站监理记录是专业监理工程师确认旁站监理
项目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确认隐蔽工程数量的主要依据之一。旁站监理记录应按有关规定要求整理、归档。第十五条旁站监理人员未到场时,项目不应开始作业,施工单位应及时与监理办取得联系,确认旁站监理人员到场时间。紧急情况下,施工单位可直接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在取得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指令后开始作业。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旁站无效。监理办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改正,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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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未提交旁站监理申请或擅自提前作业导致全部或部分作业过程旁站监理不到位的;(二)不接受旁站监理人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指令的;(三)不服从监理办发出的整改或暂时停工指令的;(四)施工单位质检员和专职安全员不到位的。第十七条各级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旁站监理
的监督,对于不按照本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的监理办、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视情节轻重,可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作为不良记录载入单位或人员的信用档案,直至追究相应责任。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暂行规定》(浙交监〔2004〕122号)同时废止。
附件:工程项目旁站监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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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抄送:有关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2014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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