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不得无故拖延。若有变化应提前告知施工单位;(三)坚守旁站岗位,全过程监督施工单位按规范施工、按规程操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四)现场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并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汇报旁站监理情况;(五)现场签认旁站项目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单;(六)在软基处理、换填土及各类基础工程等隐蔽工程的计量单上签字。第九条施工单位一般应提前一天将旁站监理申请送达或
电话告知监理办,并告知质检员、试验人员和专职安全员的姓名与联系电话。监理办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告知施工单位旁站监理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旁站监理人员必须在预定时间前自行到达旁站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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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条旁站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或试验准备工作是否完成,施工设备、试验仪器是否齐备,使用材料是否经检验合格,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到位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落实;(二)质检员、试验人员和专职安全员是否在岗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三)施工全过程是否按照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和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有否出现质量或安全问题;(四)试验全过程是否按照试验规程进行,有否出现异常情况;(五)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及环境问题;(六)如实做好旁站监理记录(表式见附件)。第十一条旁站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作出相应处理:(一)当施工或操作过程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暂停作业,查明原因后再继续进行;若异常情况仍不消失,则应及时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二)当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试验过程中有违反规范、规程的行为时,旁站监理人员有权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三)当发现施工活动可能危害工程质量或安全时,应及时予以制止,并监督施工单位立即纠正,情况严重的及时报告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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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监理工程师;(四)当发现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安全或环境隐患,或发生了工程质量、安全或环境问题时应立即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第十二条旁站结束后,旁站监理人员当场准确、完整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并签字,旁站监理各种原始资料必须妥善保存。旁站监理记录未经签认的,视为旁站无效,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十三条旁站监理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旁站监理项目名
称,时间、工程地点、气候,旁站开始、结束时间,施工人员、原材料情况、设备状况,旁站经过,发现或发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