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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
第四条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在未公开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七条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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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报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九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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