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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倒迁住房、公有住房。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报告,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审批,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方向和借贷结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由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管理中心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受托银行要严格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办理委托事务,定期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业务执行情况等资料。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时,可同时由受托银行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借款人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国有土地上产权明晰的住房,并用于家庭自住。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凡连续缴存不低于六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f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除满足前述条件外,必须全部还清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方可重新按规定用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启封并重新缴存后,其封存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可视同累计缴存年限。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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