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进出境。
2、不得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不得虚报、错报、假报进出口
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原产国别、贸易方式、消费国别、贸易国别或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
f3、不得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经营加工贸易业务,必须按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核销或中止、延长、转让手续,有关记录必须真实,数量短少要能提供正当理由。
4、不得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免税货物,不得将特定减税或免税货物移作他用。
5、不得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法规,擅自无证进出口货物。6、不得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海关监管货物或者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货物。7、不得拖欠海关依法征缴的税、费、款。8、不得擅自开启或毁损海关施加于运输工具、仓库场所或货物的封志。9、不得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海关相关事宜,无“单位挂靠”、“人员挂靠”现象。10、积极配合海关工作,协助海关对企业的稽查。11、针对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及时向海关反映企业有关信息,并提出意见及建议。12、积极提供相关违规、违法线索。
f六、积极配合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归类、审价、查验、检验检疫等工作,提交所需的合同、发票、有关单证及相关资料,做到单证相符、单货相符,真实、齐全、及时,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与纸质报关单完全一致,配合进出口执法部门做好进出口货物的相关执法工作。
七、及时缴纳海关依法征收的税费,出入境经检验检疫部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和其他执法部门征收的应当缴纳的费用,或者按规定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
八、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发现有少缴、漏缴、欠缴情况的,应当主动补缴。保税货物等海关监管货物的内销、转让、移作他用的,要事先报经海关同意办理补征补税或其他相关手续。
九、按规定保管、使用和处置保税货物等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销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外发加工、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十、加工贸易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期限内复出口。自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或合同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向海关办理手册核销手续。已登记备案的合同如发生变更、转让、中止、延期、撤销等情况,应当按规定及时向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或撤销手续。特定减免税货物在监管期满后,应当及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f十一、一般贸易货物出口后,在收到外汇或货物报关单后应及时备案交单及核销、退税,并向有关部门反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