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小时(通讯中断、灾害性质难以界定的4小时)内报区人民政府和区国土资源局,同时速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市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灾害导致者或受害者的上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2、中型(Ⅲ级)、小型(Ⅳ级):镇(乡)人民政府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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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质灾害导致者或受害者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于灾害发生后及时报区国土资源局、区人民政府,同时速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市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灾害导致者或受害者的上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区国土资源局接到小型以上灾情报告后,立即报区地质灾害抢险求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赶赴现场处置。各乡(镇)政府和乡镇有关部门接到突发地质灾害报告后2小时内报区政府应急办。(二)速报的内容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六、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发生地的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先期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决策,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并将灾情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地质灾害事故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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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公室。(一)分级响应程序1、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上级预案在下级预案先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2、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按有关规定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3、中型(Ⅲ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指挥、协调组织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