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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电工操作安全知识一、《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供电系统有关规定(1)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2)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3)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4)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二、采区供电安全1、《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机电硐室的规定和要求(1)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2)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3)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4)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5)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硐室内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带油的电气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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