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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勘探工作对工程自然环境的影响,防止对地下管线、地下工程和自然环境的破坏。
钻探点的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1满足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的需要;2基础设计和施工的需要;3边坡、基坑支护工程设计与施工的需要;4评价、论证地基土和地下水在建筑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和环境影响的需要。(5)钻孔可划分为控制性钻孔及一般性钻孔,其中宜布置1312的勘探孔为控制性钻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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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钻孔布置间距与深度的具体要求为:
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
地基复杂程度等级
勘探线间距
勘探点间距
一级复杂
50100
3050
二级中等复杂
75150
40100
三级简单
150300
75200
注:控制性勘探孔宜占勘探点总数的1/51/3,且每个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性
勘探点。
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米
工程重要性等级
一般性勘探孔
控制性勘探孔
一级重要工程
15
30
二级一般工程
1015
1530
三级次要工程
610
1020
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一级复杂二级中等复杂
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
勘探点间距地基复杂程度等级
1015
三级简单
1530
勘探点间距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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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勘察勘探孔深度米①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米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础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米;②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0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③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要求;④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⑤在上述规定深度内当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注:控制性勘探点应深入持力层35米,且其深度不应小于建筑物总高的20。
44、钻探作业要求
(1)钻探方法及钻具(含其规格)的选择应满足本工程地质勘察要求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钻孔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钻孔作业期间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作业完毕后应妥善回填。
(2)钻探作业时,钻进深度和岩土分层深度的量测精度应控制在±5cm,钻孔倾角和方位的量测精度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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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的相关规定。当非连续取芯钻进时,应严格控制回次进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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