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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制度,并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从业人员培训教育等行业发展工作。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前一个月,应书面报告住宅区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f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业主自治监督指导小组。
第八条业主自治监督指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开发商组织召开的第一次业主会议进行监督;
(二)经三分之二以上小组成员同意,有权对业主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办法、表决事项等事宜提出监督意见;
(三)对业主会议召开、业主委员会组成过程中的纠纷进行协调;
(四)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执法机关报告。
第九条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会议。物业代管人、物业使用人可凭有效证件(代管证件、租赁合同有直接委托或约定的,依委托或约定代行业主的权利义务)参加业主会议并行使委托授权范围内的权利事项。其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
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应于第一次业主会议召开的前15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审议表决内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投票权数、参加会议业主或代表的权利义务等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同时书面通知每位业主。
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组织召开或委托市物业管理协会、已进驻的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逾期未组织召开或开发建设单位因破产倒闭等客观原因无法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的,可由住宅区所在的业主自治监督指导小组直接组织召开或委托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企业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由以下方式推荐产生:
(一)由住宅区内20位以上业主签名推荐、住宅区超500户的按百分之五以上业主签名推
f荐,或按住宅区楼宇的幢号、梯号、楼层签名推荐。但推荐人不得重复签名推荐;
(二)开发建设单位推荐;
(三)由住宅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开发建设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数合计不得超过候选人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第一次业主会议的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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