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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武
财规2009453号实施有效期已届满,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1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表
2013年9月27日
附件1
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
f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淘汰、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等。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七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意见,是各单位制定资产配置计划、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以及办理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各单位应及时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各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
f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二章资产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九条资产处置范围:一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能证明确需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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