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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规划大纲要求,组织编制《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第十一条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期不少于2年(自规划颁布实施当年计)。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城市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创模规划进行评审。第十三条通过评审后,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应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规划内容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城市应根据《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制定《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其中包括总体实施方案和各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进度要求和落实措施,并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f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向环境保护部递交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城市人民政府申请文件;(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三)《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本条第四款《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为申请递交当年及次年的年度实施方案。第十六条环境保护部对按要求提交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申请材料的城市进行分类指导和培训。第十七条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城市自申请之日起,在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体,以及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定期发布以下信息:(一)城市环境质量状况:实时公布空气质量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含监测点位),每月公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月报,每年公布上年度城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每年公布上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年度结果;(二)每年初公布本年度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和上年度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三)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动态。第三章考核验收第十八条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城市人民政府经自查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各项考核指标要求且实施完成《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任务,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预评估申请,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预评估合格并由其形成向环境保护部出具的预评估意见后,可向环境保护部提出考核验收申请。第十九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评估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城市达到全部考核指标要求且实施完成规划任务的结论性意见;
f(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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