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1111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全军环办,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保护,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我部组织制订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并已经我部2010年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环办〔2006〕40号)同时废止。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主题词: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办法通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保护局。附件: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保护,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在创建和已经成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城市。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创建工作原则是:国家鼓励,分类指导;城市自愿,重在过程;公众参与,信息公开。
f第四条环境优良、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设市城市,达到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要求,经环境保护部考核验收和审议,授予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第五条环境保护部根据全国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和实施细则,并适时组织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以环境质量、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等方面内容为主,兼顾经济社会等方面内容。第六条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周期为5年。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或中国环境报向社会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名单,并保持动态更新。第八条各地环保部门应对正在创建和已经成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城市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支持。第九条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应持续改进环境质量,不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长期保持先进示范性,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努力在全国城市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表率。第二章创建申请第十条环境保护部制定发布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大纲。创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