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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0481号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片区支行:根据《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渝府令162号)的规定,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地方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共同制定了《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二○○四年四月三十日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重根据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8号)和《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渝府令第16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第三条保障金按年一次征收。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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