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完整地反映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三十八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所有资金的收支应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对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在一家商业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账户,用于建设资金的结算。不得多头开户。项目法人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建设管理单位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报项目法人备案。第四十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或项目管理预算)费用项目和标准控制支出,严格执行财政部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对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应分别以中央资本金和地方资本金单独反映。第四十二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要正确核算建设成本,以设计单元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建设成本。凡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费用,直接计入相关设计单元工程成本;需由多个设计单元工程分
f摊的公共费用,年度终了时按各设计单元工程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预分摊,竣工财务决算时再按实际应分摊数进行调整。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会计核算明细项目设置应与概算(或项目管理预算)、计划统计报表对应项目保持衔接。第四十四条各建设管理单位应按时向项目法人报送财务会计报告,项目法人审核汇总后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报告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第四十五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第八章竣工(完工)财务决算第四十六条设计单元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设计单元工程验收前编制完工财务决算;项目法人管辖的全部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在东、中线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一个设计单元工程由两个及以上建设管理单位共同实施的,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完成其所实施部分完工财务决算后,由项目法人指定建设管理单位汇编该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第四十七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从工程开工之日起,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和核对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编制竣工(完工)财务决算前,应全面清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盘点核实财产物资、清偿债权债务,做好帐务处理,做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