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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第十一条南水北调工程投资应依据《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动
态管理规定》进行控制管理。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确定的投资额作为投资
控制的依据;依据《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和动态管理规定》编制项目管理预算的,以批准的项目管理预算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实行代建制和委托制的设计单元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以委托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所对应的投资额作为投资控制依据。第十三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价差、建设期贷款利息、国家重大
政策调整增减投资等实行动态管理。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不得突破概算或项目管理预算。第十五条工程投资不得突破经批准的设计单元工程初步概算中的静
态投资,确属重大设计变更且所增加的投资超出该设计单元工程静态投资部分,经批准纳入动态投资管理。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管理和
使用,项目建设管理费不得突破经批准的项目管理预算中的相应额度。第十七条设计单元工程发生的动态投资应在本设计单元工程动态投
资和节余投资内解决;不足部分经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批准利用同一项目法人管辖的其他设计单元工程节余资金调剂解决。
f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控制投资,支出节余或超支实行奖惩,投资控制奖惩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制定的《南水北调工程投资控制奖惩办法》执行。第四章预算管理第十九条工程建设资金中的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纳入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
结合工程建设的有关情况,编制工程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第二十一条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项目法人应依据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制月、季度项目用款计划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
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申报程序报批。第二十三条实行委托制和代建制的建设管理单位应编制所负责建设
管理工程的年度、季度资金使用计划报项目法人,纳入项目法人的用款计划。第五章合同管理第二十四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实行合同管理制,工程建设管理
过程中的对外经济事项均应纳入合同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南水北
f调办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制定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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