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资产被全部拍卖,拍卖人(一般为企业主管部门)是企业转制前所欠债务的承担者。(3)相当于负债的国有资产转化为国有股保留在企业中的,经债权人同意,可用这部分国有股抵偿债务;如债权人不同意,则应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偿还债务。随着我国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债务处理越来越成为资产重组中的首要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国家应尽快制定有关规定,将企业转制前所欠债务处理的举证责任明确加之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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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其主管部门,这对防止一些部门和地方利用企业转制逃避债务、搞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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