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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利润率,进一步增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倘若企业成立伊始就具有潜亏的因素,显然有修于重组初衷。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就不能简单地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而应根据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当债务人是同有企业时,如果债务人明确,但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良好,则其所欠债务不应转作坏账损失,只需要提取正常的坏账准备即可。如果债务人明确,但经济效益甚差,财务状况恶化,且自身高额负债,已经到了资不抵债的危险边缘,国家可以采取扶持政策,将这一部分呆账直接核销,在评估时一并转作已确认的坏账损失。如果债务人不明确,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债务人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该项呆账应当于核销,(2)当债务人是非的有企业时,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应积极采取强硬的收账措施,促使对方尽快还款,及时回笼资金,不能轻易地将这部分应收账款转作已确认的坏账损失。如果债务人经济状况很差,且应收账款数额不大,由于时间拖的太长,收回的可能性很小,那么,这部分心收账款可以转作已确认的坏帐损失企业重组中的分立或合并意味并对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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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重新进行安排,但这并不能消灭负债,它只能使原债务以相同价值的国有资产形式保留下来。根据专项审计调查分析,这种保留方式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企业主管部门在将企业国有资产转化为股份前,保留与企业负债价值相等的国有资产,但这部分代表负债的国有资产既未转移,也未转化为国有股,它在被依法定程序清偿前,仍然在企业中参与流转。二是企业主管部门将企业全部国有资产拍卖,拍卖所得中将相当于负债的部分存入其开户银行以备清偿。三是企业主管部门将相当于负债的国有资产以国有股的形式保留在企业中。由于企业重组是在其主管部门操作下进行的,企业主管部门代表的是企业国有资产所有人的身份,行使了对国有资产的处分权。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重组过程中所欠债务负有理所当然的清偿责任,但是,由于各地对国有企业实行转制的具体操作不尽一致,因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在实践中应区别对待:(1)代表负债的国有资产既未转移,也未转化为国有股,而在转制后的企业由职工占有并参与流转的,这部分债务则由股份制企业的职工集体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代表负债的国有资产在流转中损耗或者损失,股份制企业的职工集体股承担有限责任后仍不足以抵偿债务的,不足部分应由企业主管部门负债偿还。(2)企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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