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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中的债权资产评估及负债问题
我国现阶段国有企业资产重组主要存在两种形式:(1)原企业整体进行重组。这种形式下,原企业在重组后不复存在,所有组织机构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设置,成为新的股份有限公司。(2)原企业采取分立或合并形式进行重组。这种形式下,原企业仍然保留,而分立或合并出去的部分成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显然,作为整体进行重组的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均为重组后的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所以一般不存在资产和负债的划分问题。只有资产重组后原企业仍然保留的,才存在资产和负债的划分问题。在现行的资产重组中,对原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划分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标准:一是以资产为标准进行划分,即将经营性的资产和由此而产生的负债划归改组后的股份有限公司;二是根据组织机构进行划分,即划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资产和负债均转入该公司,原企业保留的部门,其资产和负债仍保留在原企业。当然,对于资产重组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通常享有该公司的股份,这部分股份及其权益是属于原企业的资产。资产重组的基础了作是资产评估,通过资产评估确定企业的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是一项政策性强且程序复杂的工作,尤其是债权资产评估更是如此。企业的债权资产主要是指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它们在滚动资产中所占比重相当大。从技术上讲,其价值评估难度并不大。对于应收账款,既可以采用贴现法,即将应收账款净值按照一定的贴现率贴现;也可以采用折现值法,即将应收账款净值按照一定的折现率折成现值。应收票据可以采用贴现的方法确定其价值。问题的难点不在这里,而是在于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应收账款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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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确认,也就是应如何对待企业的坏账损失。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坏账损失就可予以核销:(1)偿还期超过3年,仍然不能偿还的应收账款;(2)因债务人死亡或者破产,以其遗产或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偿还的应收账款。但是,从审计机关的有关资料分析,目前许多国有企业都存在大量的应收账款,其中符合核销条件的坏账损失大约占50%以上。对于这么庞大数额的坏账损失,如果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全部P以核销,势必给企业和国家财政带来难以承受的负担;如果不予核销,将会给重组后的新企业带来沉重的财务包袱。企业的债权资产数额不真实,造成资产虚增,将潜亏的危机转嫁给了重组后的企业。企业资产重组的目的主要是为厂提高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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