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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被请求方应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10天内作出答复,并应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进行磋商。但双方可另行商
f定进行磋商的时限。如对方未在10天内作出答复,或者未在30天或商定的时间内进行磋商,则请求磋商方就可直接开始申请设立专家组。
(二)申请专家小组DSU第6条规定,请求方应以书面方式申请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最迟应在该请求首次列入争端解决机构议程后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予以成立,除非在该次会议上争端解决机构以协商一致方式决定不成立专家小组。”磋商的最长期限为60天,从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算。如果在60天内磋商仍达不成协议,请求方就可以申请设立专家组,这是请求方的一种“诉权”。例外情况下,请求方完全可以在60天过后继续与对方进行磋商。但是,即使请求方不愿在60天结束后继续磋商,也并不意味着60天期限结束后,请求方就立即提出设立专家组的申请。(三)成立专家小组根据DSU的规定,专家小组人数限定为3人,其中一人为主席,“专家小组的组成应迅速通知各成员国”。特殊情况下“当事方在自成立专家小组之日起15日内同意一个5个组成的专家小组”,专家组可定为5人。专家组应由非常合格的“政府官员或非政府人士”组成,在遴选人选方面,各成员的“独立性、经历丰富、经验宽广”尤为重要,且专家小组应至少包括一名发展中成员方的成员。专家在争端解决的司法程序过程中,应对争端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争端双方提交申请后,专家组在6个月内作出裁决。被起诉方可
f以对专家组的成立提出异议,但机会只有一次。在争端解决机构召开第二次会议后,对专家组的任命不能再提出异议。根据DSU规定,除非各方协商一致,向贸易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更换专家组。专家组的报告通常应在6个月内提交争端各方,在紧急案件中,例如处理与易腐烂货物有关的案件的期限缩短至3个月。若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报告,应以书面告知DSB延迟时间的原因并提出预交报告的预估时间,但是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四)上诉审查上诉审查是新增的一个程序。根据DSU的规定,任何一方均有上诉权,但上诉审的范围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所涉及的问题和法律解释,上诉机构的职责是“维持、修改或推翻一审中专家小组所作的法律裁决和结论”。DSU第17条第2款规定,其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3人应担任审理任何案件成员。上诉机构成员任期四年,每人可连任一次,他们“不从属于任何政府”2。在专家小组报告通过前,争端方均可以提出上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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