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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低之成因透视
【摘要】对于目前我国的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证人出庭作证率低这一现状,是由理论与实践中不同层次的原因造成的。笔者通过对其成因逐层分析,试图揭示出这一现状背后的深层原因,并在诉讼模式的层次上加以探讨。【关键词】民事诉讼;证人;出庭率低;成因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上明确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但在司法实际运行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却很普遍。有学者曾对南方三个有代表性的基层法院的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情况进行调查,仅以证人证言的数量作参考,三个法院的证人出庭率分别仅为233、645、588。①上述数据客观地反映出了我国民事审判中现存的证人出庭率低这一顽疾,它使得本应进行的对口头证言的审查异化为对书面证言的审查,这不仅违反了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从而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权威,更重要的是由于当庭质证无法真正落实所导致的案件真实情况难以查明。这一现象所造成的越发明显的不利后果不得不引起我们思索,造成这一现象的成因。一、观念上的制约从传统历史文化角度看,传统文化中的中庸之道、以和为贵、无讼是求,这些观念必然使人厌讼、避讼,认为涉讼是件“不光彩”的事,这种不愿介入诉讼的惯性思维从封建社会直至市场化的今天在国人的潜意识中一直代代相承。而从中国的特殊国情来看,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亦是一种生存手段。在中国这样一个熟人社会中,人情世故毋庸置疑占有较重的分量。每个人都身不由己的处在一个人情关系网中,人们不愿意冒险去破坏这张关系网②。这种观念的普遍存在折射出了普通民众不同程度上的“人情大于法理”的法律意识上的欠缺。中国传统思想的桎梏与普通民众法律意识的欠缺,造成了现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与当前法文化水平的不同轨,进而导致我国民众法律意识与其实际行动的“脱节”。证人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中出现了奇怪的悖论:证人想出庭作证,他可能因为担心其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而惧怕作证;当法律对证人有了完善的保护措施后,证人却因为法文化局限而拒绝作证。二、立法上的缺陷(一)证人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极大地挫伤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首先,我国目前的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条文中,规定了证人作证义务却没有规定配套的违反义务的惩罚手段。其次,赋予了证人具体权利却又缺少保障权利的有效措施。例如,《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中只是笼统的规定了证人因作证所产生之合理费用或损失由当事人承担,但对于合理费用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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