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生根据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第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按照“依法办事、严格程序、服务企业”的原则组织实施实行“统一规划、教考分离、分类指导、分级实施”和“统一教学大纲、统一考核标推、统一证书发放”。第二章组织领导与培训对象第四条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制定中长期规划及阶段性的培训计划;负责制定考核办法、方案和推荐培训教材;负责对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的培训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各市煤炭工业局根据省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市的实施细则;按照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组织、督促本市应参加一、二级培训的人员按计划参加培训;负责安排落实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组织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根据省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企业、局的实施细则;按照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组织、督促本企业、局应参加一、二级机构培训的人员按计划参加培训;负责安排落实所管辖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组织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工作。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统一组织、监督、指导、协调全省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含监狱管理局)负责组织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发证工作。各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所管辖煤矿企业的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计划、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和《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晋政发〔2007〕45号),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国有重点煤矿公司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