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我国法律所规定与确立的审判监督制度,主要集中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这三部诉讼法律中。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这部诉讼法律的规定精神,审判监管制度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审判监督提起或引起的主体有: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有权提起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进行再审;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③当事人的申请再审;④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要求提起再审。(二)审判监督的对象:是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除外)、裁定及调解书。(三)审判监督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即①有新的证据,足于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④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四)提起申请再审的期限(指当事人):两年内。(五)审判监督的方式:提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的程序或第二审程序规定进行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的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而设立的一个特殊的审判救济程序,目的是通过再审,使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得到纠正,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审判监督作为法院内部对其审判结果进行的事后检查、验核、监督与纠正,是人民法院对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实行再审查和再审理,以确保司法公正不受损害的一种司法救济手段与措施,也是国家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纠正因一时的证据,时限不足及诉讼当事人、审判人员的不当行为所导致的错误判决、裁定而设立的一种纠错与制约机制。从我国设立的审判监督制度来讲,这一监督机制对于法院内部纠正那些错案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现在的审判监督制度之不足,具体表现为:①规定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来确认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并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虽然提高了审判监督的权威与力度,但院长个人的精力与时间毕竟是有限的,如果出现申请再审的案件较多,院长本人如何应付过来?另外,院长个人又如何来确认某一再审案件是否错误?这些问题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