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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
理,提高资金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96号)和省财政厅印发的《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办〔2014〕22号),结合我省林业改革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
排并补助我省用于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国有林场改革、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第三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共同管
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林业厅报送资金需求和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省林业厅负责年度计划任务的组织申报,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做好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及绩效管理。第四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
统一、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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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章第五条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包括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和森
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第六条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是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
期实施方案确定的国有林管护、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所发生的支出,补助标准依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投资标准确定。(一)国有林管护支出是指用于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管护国有森林资源的各项经费支出包括国有林管护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维护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支出。国有林管护支出重点保障管护人员工资性支出,公用经费和相关设施建设维护及设备购置费不得超过管护总支出的14。相关设施维护建设及设备购置支出是指用于管护站(点)、护林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以及森林巡护、防灾减灾、资源监测等设备购置等支出,但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除森林消防专业用车外严禁购置车辆。工程实施单位因体制改革、机构调整等原因不需要列支国有林管护人员经费的,或保障人员经费有剩余的,可将人员经费调整用于相关设施维护建设和设备购置、资源监测、信息化管理、补植补造等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具体调整原因和方案按隶属关系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或省林业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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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支出是指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地方公益林的补助支出,包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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