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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泉州市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答辩人收到贵委受理的劳人仲号答辩通知书,现就申诉人与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意见: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合同,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答辩理由:
一,申请人在劳动仲裁申请书声称从2019年2月21日至2020年1月20日止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装配引轮工人。《证据清单》第3项:申请人上班视频反映出,申请人工作场所不属于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主张自2019年3月20日至2020年1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7748
f劳动仲裁答辩书
元(57748元10月);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工资标准并没那么多。
三,申请人2020年1月辞职,到2020年4月份申请仲裁,申请人认为超过仲裁时效,仲裁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四,申请人主张补缴2019年2月21日至2020年1月20日止各项社保险金(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公积金)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审理范围,仲裁请求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请求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相关申诉请求。
此致
泉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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