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可以“筹划”,比如安装多一点儿。
但是大家可能发现下面有规定提到销售电梯的安装可以选择简易,如果从同原理的角度,这儿似乎也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安装费收入的。毕竟是有货安装呢,只有有了货物,才能安装、建筑,那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建筑安装服务,有的同志非要强调同时,那我们就第一天签订货物销售,第二天签订安装行不行理论工作者非把自己折磨晕不行。
最后小编认为,这个限于有限货物安装建筑服务的前提,不包括销售货物技术服务的情形等延伸。同时小编认为,这是对财税201636号文件混合销售的基本否定,混合销售到底是不是有理论基础需要,那还是要的,有特殊情形突破更方便。比如饭店餐饮服务,要是分出卖菜服务,真就麻烦了,所以有的同志认为要否定混合销售,其实是需要理论基础存在的,有的同志反映的问题大,那就“安慰”一下特殊处理。
中税汇金点评按照36号文第四十条规定,如果主营从事销售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等自产货物的单位和个体户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其行为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可按17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反之,主营从事建筑、安装服务的单位和个体户混合销售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则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11号公告将“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行为,定性为不属于36号文第40条的混合销售行为,也就是说,需要将销售和建筑安装服务收入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的税率和征收率缴税。这里,笔者个人观点:
1、11号公告中所指的应税行为仅指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这三种自产货物,如属购进这三种货物再销售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行为不在此范围之列;
2、这里的“纳税人”概念比36号文第40条所指的“单位和工商户”有所增加,似有多了“其他个人”;3、主营从事建筑、安装服务的单位和个体户混合销售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仍按照36号文第40条的混合销售行为定性,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4、税负分析:假如A公司销售并安装自制板房给B公司130,其中自制板房进项材料成本70,自制人工30,安装人工30,按照原来36号文的规定,A公司应缴增值税为102(130177017),B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102,按照11号公告,则A应缴增值税84(1001770173011),税负下降214,B公司允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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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扣进项也相应减少。说到这里,看官是否看到国家的苦心和意图?
杨中英点评1、混合销售定义: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