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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合作协议
中国北京二一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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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乙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西路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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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充分协商,为建立长期、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保险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以共同发展和长期合作为目标,签订本协议。
一、合作总则(一)甲方视乙方为重要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优先推荐乙方作为其重点优势产业客户的业务合作伙伴及选择乙方提供的各类保险金融服务。乙方视甲方为重要客户之一,并根据甲方发展规划,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乙方的服务资源,优先为甲方提供全方位、便捷优惠的保险金融服务,全力支持其发展。(二)本协议框架下涉及的具体业务,均需由甲方系统和乙方系统另行签订业务协议,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双方的业务审批条件和办理程序的前提下进行。甲方系统包括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及其本级企事业单位和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下属单位,乙方系统包括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二、合作内容(一)“三农”服务合作甲、乙双方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和经验,互相支持对方拓展服务领域和内容,共同打造“三农”服务综合平台。甲方利用其流通网络优势,积极支持乙方为农民提供全方位、多样化的保险金融服务。乙方发挥其专业优势,积极支持甲方探索开展农村互助保险业务。乙方下属公司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涉农商业保险时,积极推介甲方系统的产品和服务。甲、乙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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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门对保险金融创新的政策支持,积极开发推广符合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保险金融产品。双方共同努力,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推动农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责任保险和小额信贷保险,服务平安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财产保险合作甲方系统在选择各类公务用车、自有资产、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以及责任、信用、仓储、货物运输保险等保险保障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下属公司作为承保人。乙方及其下属公司根据甲方系统的个性需求,积极提供专属的保障方案和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