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f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