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建设项目。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f一设计依据;二建设项目概述;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四建筑及场地布置;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求;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
f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