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非机动车”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交通工具,具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驾驶保险单载明的非机动车(以下简称“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驾驶保险车辆;(三)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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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五)精神损害赔偿;(六)间接损失;(七)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八)保险车辆与第三方未发生直接碰撞仅由惊恐引起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九)保险车辆上的货物、其他物品的掉落、撞击、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十)保险车辆上固定的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