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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权转让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
f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附则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会计与公司解散和清算,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在制定及签署本章程前,已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知其作为股东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生效,章程共二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名:1、
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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