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税制不足以体现公平,边际税率过高。累进税制的最初目标就是公平原则看,就是高收入高赋税,低收入低赋税。配合社会福利制度,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进行调节,客观上起到一种劫富济贫的作用。累进税的规则越繁杂,说明、计算就越麻烦,纳税的成本也就越高。这样,在保障公平前提下,效率并未有效体现。客观上,还引导纳税者过多的是考虑如何避税,而不是创造来增加自己的财富,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提升。在征管水平达不到的情况下,累进税率既损害效率,也违背公平。45的最高累进税率从国际上看,采用这么高税率的国家非常少。税率越高,逃税的动机越强,级次过多的边际税率,强化了纳税人的偷逃税意识。累进税制在时间跨度上实际上有违横向公平原则等问题。在纳税人的所得比较集中于一个时期(以月份为标准)的情况下,相同所得就要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3免征额设计不合理。虽然我们已经从最初的800元的增加到了3500元,但是按照现在通货膨胀与价格水平的因素,这个免征额的设定依然是不合理的。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质量不高。实际生活中,部分扣缴义务人或迫于领导的压力,或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税款的代扣质量并不高。甚至出现故意纵容、协助纳税人共同偷逃税款的现象。这个现在的普遍存在,不但使国家减少了大量的税源,而且会让大部分认真缴纳税款的公民产生不公心理,从而对纳税产生抵触情绪。(三)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二、个人所得税改革措施我们国家现在没有建立起统一的个人收入记录系统和家庭收入记录系统以及个人信用记录,个人家庭信息不透明等复杂的情况使得我们的个税改革困难很大,但是不改革的话,长久以往个税制不仅不能够实现设计的初衷,反而会更加拉大贫富差距,引起社会的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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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减免税项目,针对易出现偷逃空间的项目严格监管在扣除项目中,原来的扣除项目是可以保留的,但是要明确的是在监管上要落到实处,比如说税务r